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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0 條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會場,須作週密警衛部署。必要時,得於會
場週圍適當地區,採取臨時戒備措施。或佈置便衣武裝人員,擔任外圍警
衛任務。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40 條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會場,須作週密警衛部署。必要時,得於會場週圍適當地區
  ,採取臨時戒備措施。或佈置便衣武裝人員,擔任外圍警衛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