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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忠誠服務,絕對保守國家機密,處理機密公務時,並須採
取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忠誠服務,絕對保守國家機密,處理機密公務時,並須採取保密措施,嚴
  防洩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