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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9 條
秘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並注意防止竊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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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39 條
  秘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並注意防止竊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