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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3 條
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得依權責呈報核准後在指定人員監
督下銷燬或溶化。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33 條
  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得依權責呈報核准後在指定人員監督下銷燬或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