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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1 條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離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核准。
二、機密文書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保管於保險箱或鋼製箱櫃內,並應裝置
    對字密鎖,必要時存入保險室或密室中,並得設置警報系統。「機密
    」「密」文書保管於一般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立即
修復。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31 條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有攜帶必要者,須經機關首長核准。
  二、機密文書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檔案隔離,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保管於保險箱或鋼製箱櫃內,並應裝置對字密鎖,必要
      時存入保險室或密室中,並得設置警報系統。「機密」「密」文書保管於一般金屬公
      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