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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4 條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應另立簿登記,並加註機密等級。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24 條
  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應另立簿登記,並加註機密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