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3 條
機密文書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規定
如左: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23 條
  機密文書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