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6: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9 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時,屬於「
絕對機密」「極機密」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密」
者,得由提供機關審查決定。
各機關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
者,須經機關首長批准,屬於「機密」「密」者,業務單位主管得逕行決
定。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19 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時,屬於「絕對機密」「極
  機密」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密」者,得由提供機關審查決定。
  各機關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須經機關首
  長批准,屬於「機密」「密」者,業務單位主管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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