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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19 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時,屬於「
絕對機密」「極機密」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密」
者,得由提供機關審查決定。
各機關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
者,須經機關首長批准,屬於「機密」「密」者,業務單位主管得逕行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