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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4 條
機密資料之分發,應限於其職務上必須知悉或必須持有之人員。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機密資料之分發,應限於其職務上必須知悉或必須持有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