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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2 條
勿須列入機密等級之資料,而其內容仍有限制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
,並標示「限閱」字樣。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12 條
  勿須列入機密等級之資料,而其內容仍有限制閱讀必要者,亦應審慎核定,並標示「限閱
  」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