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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0 條
「機密」或「密」由經辦人員審慎區分,單位主管審核公文時,應同時注 意其區分是否適當。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10 條
「機密」或「密」由經辦人員審慎區分,單位主管審核公文時,應同時注意其區分是否適 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