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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
機密維護準則及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辦理
。
民國 85 年 12 月 25 日訂定
第 7 條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應依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及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資訊作業安全機密維護實施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