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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6 條
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免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份新台
幣十元。
民國 85 年 12 月 25 日訂定
第 6 條
  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色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份新臺幣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