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