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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5 條
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
民國 85 年 12 月 25 日訂定
第 5 條
  申請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未齊備,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二、有本法第十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情形者。
  四、其他與法令規定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