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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本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事項。
民國 85 年 12 月 25 日訂定
第 3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本法第四條及第十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