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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條
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該資料檔案
承辦單位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行之。
民國 85 年 12 月 25 日訂定
第 2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利用,須符合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或為國際傳遞及利用時,應由各該資料檔案承辦單位簽報首
  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