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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6 條
各機關為執行本法有關事項而需協調連繫其他機關時,得經由電腦及通信
網路為之,並通知法務部協調結果。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6 條
  各機關為執行本法有關事項而需協調連繫其他機關時,得經由電腦及通信網路為之,並通
  知法務部協調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