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4 條法務部得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
一、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
事業、團體或個人是否仍屬本法之非公務機關。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之特定目
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三、本法第十一條各款規定之認定有歧異之事項。
四、公務機關間於行使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更正、補充、停止電腦處理及利
用或刪除個人資料,而發生爭議之事項。
五、關於有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爭議之事項。
六、其他有協調連繫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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