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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3 條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
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第 3 條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3 條
  法務部應每三個月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