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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推動各地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措施 3
參、執行原則
一、職務分配與任務
(一)由監獄聘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為教化指
      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間之協調聯繫等相關事宜。
(二)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會員」或「榮譽觀護人」為教化指
      導委員會或作業指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連絡受刑人出監時之
      輔導就業等相關事宜。
(三)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以協助協調或轉介在監
      受刑人之教化與出監之輔導等相關事宜。
二、認輔範圍
(一)對象:認輔之對象,原則上以假釋出獄前六個月之受刑人為限,以
      應實際之需要。
(二)事項:輔導之事項以輔導受刑人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其再犯
      。
(三)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以提昇保護管束之功能。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訂定
3
參、執行原則
一、職務分配與任務
(一)由監獄聘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為教化指
      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間之協調聯繫等相關事宜。
(二)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會員」或「榮譽觀護人」為教化指
      導委員會或作業指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連絡受刑人出監時之
      輔導就業等相關事宜。
(三)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以協助協調或轉介在監
      受刑人之教化與出監之輔導等相關事宜。
二、認輔範圍
(一)對象:認輔之對象,原則上以假釋出獄前六個月之受刑人為限,以
      應實際之需要。
(二)事項:輔導之事項以輔導受刑人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其再犯
      。
(三)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以提昇保護管束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