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2
二、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
    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
    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
    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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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
    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
    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
    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2
二  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
    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
    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
    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2
二  本部函請大學校院就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
    、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中,推薦品學
    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
    三、四年級學生,以資交由相關地檢署選聘實習觀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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