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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21: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 3
三、實施步驟:
(一)法學叢刊社發行之法學叢刊、法務通訊社發行之法務通訊,均具有
      宏揚法治、普及法律知識功能,應儘量充實其內容,並增加發行數
      量,以廣宣傳。
(二)本部編印發行之有關法律知識叢書,應普遍推廣。
(三)本部每年應製作法律常識教育影片,透過網路、電子媒體播放,並
      分送各級學校及有關機關、團體推廣運用。
(四)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製作法律教育節目,積極輔導其推廣法律教
      育及宣導法律常識,對於績優者,應給予獎勵,並協助普及推廣。
(五)舉辦中學生法律常識測驗,擇優由本部頒發獎狀。
(六)各地方檢察署應製作法律宣導片,運用網路、電子媒體廣為運用播
      放。
(七)各地方檢察署應依轄區需要印發法律知識資料,以加深民眾對法律
      之認識。
(八)各地方檢察署應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書記官等前往轄區內機
      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知識。
(九)各地方檢察署應與當地廣播電台及報社合作法律知識節目或開闢法
      律專欄,宣導法律知識。
(十)各地方檢察署應利用重要節日,舉辦各項推廣法律常識活動,以加
      強民眾對法律之認識。
(十一)各地方檢察署應給合當地有關機關並動員律師公會、傳播媒體、
        社會公益團體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共同參與法律常識推廣活動
        。
民國 80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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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實施步驟:
 (一) 本部公報、法學叢刊社發行之法學叢刊、法務通訊社發行之法務通
      訊,均具有宏揚法治、普及法律知識功能,應儘量充實其內容,並
      增加發行數量,以廣宣傳。
 (二) 本部編印發行之有關法律知識叢書,應普遍推廣。
 (三) 本部每年應製作法律常識教育影片,分送各級學校及有關機關、團
      體推廣運用。
 (四) 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製作法律教育節目,積極輔導其推廣法律教
      育及宣導法律常識,對於績優者,應給予獎勵,並協助普及推廣。
 (五) 舉辦中學生法律常識測驗,擇優由本部頒發獎狀。
 (六)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製作法律宣導片,洽由當地電影院放映。
 (七)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依轄區需要印發法律知識資料,以加深民眾對
      法律之認識。
 (八)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運用法律知識宣傳專款,定期指派檢察官前往
      轄區內機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知識。
 (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與當地廣播電台及報社合作法律知識節目或開
      闢法律專欄,宣導法律知識。
 (十)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利用重要節日,舉辦各項推廣法律常識活動,
      以加強民眾對法律之認識。
 (十一)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給合當地有關機關並動員律師公會、傳播媒
        體、社會公益團體等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共同參與法律常識推廣
        活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