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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3
三  表揚時間: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3
三  表揚時間: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民國 8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3
三  表揚方法: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
    。但法務部或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為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