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表揚方法: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 。但法務部或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為頒發。
二 表揚標準及機關: (一)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1 因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物 金額在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者。 2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四名以上,團體榮譽觀護人在十五名以上, 而著有成效者。 3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十名以上者,團體 榮譽觀護人在三十名以上者。 (二)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 表揚: 1 因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 在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上未滿參拾萬元者。 2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三名以上,團體榮譽觀護人在十名以上未滿 十五名,而著有成效者。 3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五名以上未滿十名 者。團體榮譽觀護人在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 (三)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 表揚: 1 因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 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上未滿貳拾萬元者。 2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二名以上,團體榮譽觀護人在五名以上未滿 十名,而著有成效者。 3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三名以上未滿五名 者。團體榮譽觀護人在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 4 其他有事蹟證明對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有特殊貢獻應予嘉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