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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觀護志工表揚要點 2
二  表揚方法: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
    。但法務部或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為頒發。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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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表揚方法:由各級表揚機關頒發獎狀或其他適當之紀念品,公開表揚
    。但法務部或高等法院檢察署得將獎狀或紀念品轉交地方法院檢察署
    代為頒發。
民國 8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2
二  表揚標準及機關:
 (一)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1 因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物
        金額在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上者。
      2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四名以上,團體榮譽觀護人在十五名以上,
        而著有成效者。
      3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十名以上者,團體
        榮譽觀護人在三十名以上者。
 (二)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高等法院檢察署予以
      表揚:
      1 因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
        在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上未滿參拾萬元者。
      2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三名以上,團體榮譽觀護人在十名以上未滿
        十五名,而著有成效者。
      3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五名以上未滿十名
        者。團體榮譽觀護人在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
 (三) 榮譽觀護人於一年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
      表揚:
      1 因輔導受保護管束人或協助推展成年觀護業務,捐贈或籌募財務
        在新台幣拾萬元以上未滿貳拾萬元者。
      2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在二名以上,團體榮譽觀護人在五名以上未滿
        十名,而著有成效者。
      3 輔導受保護管束人就業、就學、就醫、就養在三名以上未滿五名
        者。團體榮譽觀護人在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
      4 其他有事蹟證明對受保護管束人之輔導有特殊貢獻應予嘉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