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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2
二、榮譽觀護人分為個人榮譽觀護人及團體榮譽觀護人。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2
二、榮譽觀護人分為個人榮譽觀護人及團體榮譽觀護人。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2
二  觀護志工分為個人觀護志工及團體觀護志工。
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2
二  榮譽觀護人應本服務社會之精神,辦理地方法院檢察署交付之事務,
    促使受保護管束人改過遷善,保持善行,防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