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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7
十七、本要點規定未盡之事宜,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7
十七、本要點規定未盡之事宜,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