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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6
十六、第四點第二項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第九點第一項成長訓練、第三
      項領導訓練之課程內容及時數,檢察機關得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變更
      或調整之。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6
十六、第四點第二項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第九點第一項成長訓練、第三
      項領導訓練之課程內容及時數,檢察機關得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變更
      或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