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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4
十四、榮譽觀護人服務著有績效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表揚。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4
十四、榮譽觀護人服務著有績效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表揚。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15
十五  觀護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服務績效證明者,檢察
      機關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觀護志工服務著有績效者,應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