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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2
十二、檢察機關應建立榮譽觀護人之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2
十二、檢察機關應建立榮譽觀護人之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13
十三  檢察機關應建立觀護志工之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資訊。
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13
十三  榮譽觀護人之聘書及服務證由法務部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