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囑託案件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應與個人榮譽觀護人保持適當之聯繫, 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指導。
十二 檢察機關應與觀護志工保持適當之聯繫,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指導 。
十二 榮譽觀護人服務成績優良者,應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