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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1
十一、囑託案件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應與個人榮譽觀護人保持適當之聯繫,
      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指導。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1
十一、囑託案件之檢察機關觀護人應與個人榮譽觀護人保持適當之聯繫,
      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指導。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12
十二  檢察機關應與觀護志工保持適當之聯繫,並予以必要之協助及指導
      。
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12
十二  榮譽觀護人服務成績優良者,應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