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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1
一、為推展司法保護業務,各檢察機關得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遴聘榮譽觀
    護人。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1
一、為推展司法保護業務,各檢察機關得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遴聘榮譽觀
    護人。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1
一  為推展觀護業務,各檢察機關得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遴聘觀護志工。
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1
一  為加強觀護業務,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得遴聘榮譽觀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