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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8
八、實習結束:
    實習結束一週內,實習學生除應將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週誌裝訂成
    冊送交指導觀護人核閱外,並應提出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乙份。
    上述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字,其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摘要及實習
    後對自己之評量與對機構之建議。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8
八、實習結束:
    實習結束一週內,實習學生除應將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週誌裝訂成
    冊送交指導觀護人核閱外,並應提出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乙份。
    上述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字,其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摘要及實習
    後對自己之評量與對機構之建議。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9
九  實習結束:
    實習結束一週內,實習學生除應將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週誌裝訂成
    冊送交指導觀護人核閱外,並應提出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乙份。
    上述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字,其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摘要及實習
    後對自己之評量與對機構之建議。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9
九  實習結束:實習結束一週內,實習學生除應將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
    週誌裝訂成冊送交指導觀護人核閱外,並應提出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
    報告乙份。上述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字,其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
    摘要及實習後對自己之評量與對機構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