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 (一) 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 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 (二)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 件之學生。
三 申請程序: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件 之學生。
四 實習人數:各地檢署接受實習學生之名額,以當時可提供實習名額人 數為限。
三 申請程序:法務部於實習開始之日 (預定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三個月 前以公文函請大學校院教務處於文到一個月內依附件格式一、二,彙 整有意願且符合條件之實習生資料函復法務部。 格式一 ┌────────────────────────────┐ │ 大學校院 系所推薦實習觀護工作學生名冊 │ ├──┬─┬─────┬───┬──┬──┬────┬──┤ │ │性│ │日夜間│學業│操行│ │ │ │姓名│ │出生年月日│ │ │ │連絡地址│電話│ │ │別│ │部年級│成績│成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薦單位 (學系章戳) │ │ (或請學系主任簽章) │ ├────────────────────────────┤ │ │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 填表須知:關於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欄,請填寫已修完畢之學期總平 均分數。 格式二 ┌────────────────────────────┐ │○○大學校院○○系所實習觀護工作學生調查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姓 │性│藉│宗│方│出生年│校院系│年│住 址│電話│ │ 名 │別│貫│教│言│月 日│ │級│ │ │ ├───┼─┼─┼─┼─┼───┼───┼─┼─┬─┼──┤ │ │ │ │ │ │ 年│ │日│永│ │ │ │ │ │ │ │ │ 月│ │ │久│ │ │ │ │ │ │ │ │ 日│ │夜├─┼─┼──┤ ├───┼─┴─┴┬┴─┴───┴───┴─┤現│ │ │ │請 貼│一般專長│ │在│ │ │ │ ├────┼────────────┼─┴─┴──┤ │一 吋│欲於何地│1 地檢署 │ │ │ │檢署實習├────────────┤ │ │照 片│ │2 地檢署 │身分證字號 │ │ │ ├────────────┤ │ │一 張│ │3 地檢署 │ │ ├───┴────┴───────────┬┴────┬─┤ │ 曾 否 修 習 左 列 有 關 課 程│刑事政策 │ │ │ (請在科目下之方格內打鉤) │ │ │ ├───────┬──┬──────┬──┼─────┼─┤ │保安處分執行法│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 │法學緒論 │ │教育學 │ │社會學 │ │ ├───────┼──┼──────┼──┼─────┼─┤ │心理學 │ │個案工作 │ │心理測驗 │ │ ├───────┼──┼──────┼──┼─────┼─┤ │諮商技術 │ │犯罪學 │ │輔導學 │ │ ├───────┼──┼──────┼──┼─────┼─┤ │社會團體工作 │ │倫理學 │ │精神醫學 │ │ ├────┬──┴──┴──────┴──┴─────┴─┤ │實習本工│ │ │作動機與│ │ │目 的│ │ ├────┼───────────────────────┤ │對成年觀│ │ │護工作之│ │ │認 識│ │ ├─┬──┴─┬──┬──┬──┬─────┬──────┤ │約│約談日期│評分│錄用│備取│約談人簽章│備 考│ │談├────┼──┼──┼──┼─────┼──────┤ │紀│ │ │ │ │ │ │ │錄│ │ │ │ │ │ │ ├─┼────┴──┴──┴──┴─────┴──────┤ │填│一 本表除約談紀錄欄外,各欄請務必詳細填寫。 │ │表│二 年級欄請填新開學年度級,並劃去日、夜二字之一。 │ │說│ │ │明│ │ └─┴──────────────────────────┘
四 實習人數:法務部接受實習學生之名額,以當時各地檢署可提供實習 名額總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