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2二、申請條件:
(一)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
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
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
(二) 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制度、刑事政策、刑法、刑事訴
訟法、法學緒論、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個案工作、心理測驗
、諮商技術、犯罪學、輔導學、社會團體工作、倫理學、精神醫學
等學科二科以上者。
(三) 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