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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覆議之申請,應備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該管覆審會為之。
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
    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覆審會。
五、申請年、月、日。
覆議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覆審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覆議之申請,逾越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覆議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
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該管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
會 (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 為之:
一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  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明。
三  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  覆審委員會。
五  申請年、月、日。
覆議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覆審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覆議之申請,逾越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