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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審議會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
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第 13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
,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