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 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 ,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