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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填具犯罪被害補償
金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
    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
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犯罪被害人之關係。
五、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審議會。
七、申請之年、月、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會應定相當期
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並檢附相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
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補償金之種類、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數人共同申請時,並應分
    別載明申請補償之金額。
三、申請補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已受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七、審議委員會。
八、申請年、月、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
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並檢附相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
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一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  申請補償金之種類、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數人共同申請時,並應分
    別載明申請補償之金額。
三  申請補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  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  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  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七  審議委員會。
八  申請年、月、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
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