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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法第六十條所定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
率計算。
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但書適用舊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進行求償者,亦同。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復受損害賠償,指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補償之
項目。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利息,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