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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
項目之情形,指犯罪被害人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提出申請,並取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第 2 條
本法所定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