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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本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列經費與本法第七十一條、本法中
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以下簡稱舊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
條第一項所定受償之金錢,應設置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第 21 條
法務部為管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列經費及本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
條所定受償之金錢,應設置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