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
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