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 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 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