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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9 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
為被害時,不適用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32 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因犯罪行
為被害時,不適用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32 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