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6 條
前二條申訴與再申訴之調查程序、應迴避之事由、決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