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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0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
。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
,由保護機構擬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保護機構訂定前項專任人員之待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
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