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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得設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4- 1 條
法務部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保護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