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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6 條
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緩刑處分金。
三、緩起訴處分金。
四、認罪協商金。
五、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六、其他收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29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成立及經費來源)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
    總額中提撥部分金額。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29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成立及經費來源)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應支付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金
    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第 29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成立及經費來源)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29 條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
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
部許可,其組織工作細目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  私人或團體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