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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2 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
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
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訂定
第 26 條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