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 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 者,不得為之。